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他字第14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他字第14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調查通緝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他字第一四二號
公訴人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調查通緝犯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七十七年度偵字第五五三五號)及移送併辦(七十七年度第七一一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免訴。
事實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
理由
一、按案件時效已完成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於民國(下同)七十六年六月涉犯詐欺罪,因逃匿經本院通緝,致審判之程序不能開始。依刑法第八十條、第八十三條之規定,追訴權之時效已完成。依照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免訴之判決。至移送併辦即被告於七十二年一月間向弦和貿易股份有限公司詐欺取財部分亦罹於時效,應一併諭知免訴。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二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曾正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林玲華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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