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保險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保險字第十四號
上訴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上訴人與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因九十二年保險字第十四號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陸拾陸萬伍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零玖佰零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民事庭~B審判長法官王伯文~B法官藍家慶~B法官胡宜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王世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