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40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4013號債權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 黃振興 債務人 謝水企 即洪福村之繼承人
洪存君 即洪福村之繼承人
洪堯權 即洪福村之繼承人
洪堯和 即洪福村之繼承人
洪堯讚 即洪福村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洪福村所得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1,913元,及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於繼承被繼承人洪福村所得之遺產範圍內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按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清償責任,民法第1148條第2項、第1153條第1項定有明文,故本件准予債權人請求債務人於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債權人請求超過上開准許部份,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權人如不服第2項駁回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