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交易字第1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交易字第145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金蔓玲
黃曉鈞上一人輔佐人黃旭榮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13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連雅婷
法官陳宏璋
法官黃園舒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孟凱中華民國111年9月13日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交易字第1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交易字第145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金蔓玲
黃曉鈞上一人輔佐人黃旭榮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13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連雅婷
法官陳宏璋
法官黃園舒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孟凱中華民國111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