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10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065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志翰民國00年0月0日生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緝字第894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1年度聲沒字第9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餘淨重3.3813公克),均沒收銷毀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志翰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緝字第89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驗餘淨重3.3813公克),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聲請宣告沒收銷毀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緝字第89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可稽。扣案之白色或透明晶體2包(驗餘淨重3.3813公克),經鑑定均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搜索暨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查獲毒品案重量鑑定證明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查獲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初步檢驗報告書、臺北榮民總醫院109年11月4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各1份可稽(見109年度毒偵字第6171號卷第13至16、18至19、48頁),為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另包裝上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2只,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併予沒收銷燬之。又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綜上,聲請人前揭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9月1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蘇揚旭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宥伶中華民國111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