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25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25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2515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即被告蔡雅惠上列受刑人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3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雅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蔡雅惠(下稱受刑人)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別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有期徒刑8月、10月、10月、7月、6月、5月、4月、7月,並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167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確定(聲請書錯漏部分逕予更正補充),於民國108年4月2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1年9月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原定刑期終結日期為112年4月6日,另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56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12年2月9日,有法務部矯正署111年9月7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68024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女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審查與法律規範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9月13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陳宏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維倫中華民國111年9月14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