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催字第5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司催字第5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催字第505號聲請人 陳鄭雪貞陳桂梅 之繼承人聲請人 陳美惠 即陳桂梅之再轉繼承人聲請人 陳富國 即陳桂梅之再轉繼承人聲請人 陳秀如 即陳桂梅之再轉繼承人聲請人 陳俊發 即陳桂梅之再轉繼承人聲請人 陳彩娥 即陳桂梅之再轉繼承人
住○○市○○區○○街0○0號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111年9月13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股票附表:111年度司催字第505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1正隆股份有限公司81-NU0000000-01109002正隆股份有限公司82-NU0000000-0129003正隆股份有限公司83-NU0000000-01135004正隆股份有限公司84-NU0000000-01327005正隆股份有限公司85-NU0000000-01196006正隆股份有限公司86-NU0000000-01107007正隆股份有限公司87-NX0000000-01113008正隆股份有限公司89-NX0000000-01237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註一),
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個月,法院於民國
(下同)107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權利期間於同年4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4月30日起3個月內,即同年7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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