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9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9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04日

裁判案由:違反銀行法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961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原名林尚䌍
指定送達處被告乙○○
指定送達處共同選任辯護人 李清輝 律師
張貴閔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4月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王義閔
法官林欣苑法官鄭舜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4月9日
書記官呂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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