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005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2005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晋瑜

輔佐人侯金英

選任辯護人 羅偉甄 律師

林世民 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34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晋瑜明知大麻、麥角二乙胺、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均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公告列管之第二級毒品,非經許可,不得販賣、持有,仍意圖販賣,基於持有混合二種以上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12年1月3日之不詳時日,以不詳方式取得如附表所示大麻製品、摻有麥角二乙胺之毒郵票、摻有混合大麻及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之毒蘑菇,而持有混合二種以上第二級毒品。因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項、第5條第2項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嗣被告於本院審理中死亡,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10月26日函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等件在卷可參,揆諸上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件經檢察官屠元駿提起公訴,檢察官朱介斌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戰諭威

                   法 官 方 荳

                   法 官 陳怡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亭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毒品

重量

1

大麻花(真空包裝)11包

共計112公克

2

大麻花(散裝)2包

共計4.2公克

3

大麻菸油13支

4

大麻膏3罐

5

摻有麥角二乙胺之毒郵票2張

6

摻有大麻、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之毒蘑菇1包

3.1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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