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222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22222號債權人 黃長誠 (即 黃吳素香 之繼承人)債權人 黃千代 (即黃吳素香之繼承人)債權人 黃重男 (即黃吳素香之繼承人)債權人 黃勳村 (即黃吳素香之繼承人)債權人 黃祥烜 (即黃吳素香之繼承人)債權人 黃純純 (即黃吳素香之繼承人)債權人 黃仲葆 (即黃吳素香之繼承人)債權人 黃仲豪 (即黃吳素香之繼承人)非訟代理人 林港豐 債務人 陳冠燊 (原名: 陳仁傑 )(即 陳吳阿燕 之繼承人)債務人 陳金源 (即陳吳阿燕之繼承人)債務人 陳啟熙 (即陳吳阿燕之繼承人)債務人 陳美卿 (即陳吳阿燕之繼承人)債務人 陳美蓉 (即陳吳阿燕之繼承人)債務人 陳美琪 (原名:李陳美琪)(即陳吳阿燕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吳阿燕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壹仟肆佰玖拾萬肆仟柒佰參拾伍元,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