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9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974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世峯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1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世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陳世峯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1月確定,於民國104年4月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7年3月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陳世峯前因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3年度審訴緝字第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4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駁回上訴確定;②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訴緝字第2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5月確定;③因施用第一級、持有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訴緝字第6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9月確定,上開①、②、③案件嗣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358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確定;④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審訴字第121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5月確定,再經本院以
104年度聲字第564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上開各罪接續執行。受刑人自104年4月3日入監執行,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原刑期期滿日為108年5月2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終結日為108年4月4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7年3月9日法授矯字第1070155646
1號函暨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武陵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法,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16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官陳正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馨尹中華民國107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