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9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959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史惠方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1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史惠方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史惠方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10月確定,於民國105年
5月1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7年3月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審簡字第189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並於104年12月28日確定;又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簡字第629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並於105年1月14日確定;復因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轉讓偽藥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訴字第13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10月,經受刑人提起上訴,又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4年度上訴字第2837號判決上訴駁回,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部分並於105年1月14日確定,另轉讓偽藥部分再經受刑人提起上訴,由最高法院以105年度台上字第990號判決上訴駁回,而於105年4月27日確定;再因運輸第三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訴字第119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並於105年7月25日確定;上揭五案,另經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418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確定。嗣受刑人於105年5月11日入監執行後,經接續執行上開徒刑,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7年3月9日法授矯字第10701553041號函、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是本件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16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官孫少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翰昇中華民國107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