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重簡字第297號
原 告 甲○○
原告與被告乙○○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肆拾肆萬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伍仟貳佰伍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
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2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葉子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