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98年度投小字第598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99年2月25日言詞辯
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肆仟參佰捌拾元,及其中新台幣伍萬
柒仟玖佰玖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3月11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3月11日
書記官陳淑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