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小字第74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小字第74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3月
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伍佰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第一審
判決已載明如提起上訴應繳納上訴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
嗣經本院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3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
民國97年5月12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永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
仟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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