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監字第2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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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監字第2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另行選定監護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監字第233號聲請人丙○○聲請人甲○○前列二人共同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另行選定監護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禁止__為原、被告之訴訟代理人。
理由
一、本件原、被告所委任之訴訟代理人__,因非律師,且本院認其不適於代理本件訴訟。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6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8月24日
民事第十六庭法官彭南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8月24日
書記官尹遜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