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31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315號聲請人 王美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一紙,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51號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08年5月23日刊登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專區公告完畢。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卷審認無訛,並有聲請人提出之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專區108年5月23日公告證明一份在卷可稽。
三、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8年11月25日屆滿(原應於23日屆滿,因適逢該日為星期六,故順延至下週一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家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7日
書記官王杏月┌──────────────────────────────────────────────────────────────┐│附表:108年度除字第31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001│立匯工業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仁│王美智│108年1月20日│1,125,000元│NJ0000000│││││德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