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3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3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交還租賃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325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交還租賃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10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55,577元,應徵裁判費23,18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1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葛永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4年11月1日
書記官田慧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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