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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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123號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相對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於民國(下同)92年8月5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原債權人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480萬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92年8月1日至122年7月31日止,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借據內,依法登記在案。㈡、嗣相對人於92年8月8日向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分別借款①200萬元②200萬元,並有利息之約定(詳如個人房屋貸款契約及增補條款契約書所載),其借款期限均為20年,均自92年8月8日起至112年8月8日止以每月為一期,分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並按上開利率10%(逾期六個月以內)及20%(逾期六個月以上)加付違約金,詎相對人除攤還本金①273,546元②251,804元,及繳納至①96年1月7日②96年3月7日之利息外,餘款迄今未償,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又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業於92年10月27日與國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並更名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個人房屋貸款契約及增補條款契約書、財政部函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7日
民事庭法官陳雅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徐大鴻中華民國96年5月7日┌────────────────────────────────────────────────┐│附表:96年度拍字第123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所有權人│││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花蓮縣○○○鄉○○○段││000-0000│建│││571│1/4│丙○│└──┴───┴────┴───┴───┴────┴─┴──┴──┴────┴─────┴────┘┌─────────────────────────────────────────────────────┐│附表(建物)︰96年度拍字第123號│├──┬───┬─────┬────┬────┬─────┬───┬────────────┬───┬───┤│││││建築式樣│││附屬建物││││││││主要建築││├───┬───┬────┤│││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材料及│建物面積│合計│主要建│││權利│所有││││││房屋層數│(平方公尺)││築材料│面積│面積單位││權人│││││││││及用途│││範圍││├──┼───┼─────┼────┼────┼─────┼───┼───┼───┼────┼───┼───┤│001│1337│花蓮縣吉安│福興段│住家用、│1層73.5│251.02│陽台│8.22│平方公尺│全部│丙○│○○○鄉○○○街│000-0000│鋼筋混凝│2層72.9││雨遮│6.6│││││││167巷8號│地號│土造3層│3層72.9││││││││││││樓│屋頂突出物│││││││││││││18.53│││││││││││││門廊1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