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限期命起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90號聲請人 徐中萍 相對人 徐中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限期命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於本院一0二年度裁全字第六八二號假處分事件對於聲請人所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關於假扣押之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及第533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本院102年度裁全字第682號假處分裁定,聲請對聲請人為假處分在案,惟相對人迄今尚未起訴確定權利,為此聲請限期命相對人起訴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以本院102年度裁全字第682號假處分事件,對聲請人之財產實施假處分,業據聲請人提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執行命令1份為憑,且查相對人迄今尚未對於聲請人就所欲保全執行之請求起訴,業有本院民事案件擊屬索引查詢資料在卷可稽,揆諸前揭法條之規定,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起訴,自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第533前段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6月2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苙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6月26日
書記官呂怜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