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5年度板簡字第1078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板簡字第1078號
原   告 甲○○○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耐力得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澧彩創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者,得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
轄。」,民事訴訟法第13條定有明文。又共同訴訟之被告數
人,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住所在地之法院
俱有管轄權,但依第4條至前條規定有共同管轄法院者,由
該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
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0條及第
28條第1項亦分別著有規定。
二、本件原告係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經查﹕被告之主事務
所分別在台北縣中和市○○路○○○號5樓之9(被告耐力得國
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區○○路2段383號7樓
之1(被告澧彩創意股份有限公司)已據原告於起訴狀記載
甚詳,並有公司登記查詢表可參,而票據付款地在誠泰銀行
南京東路分行(址設:台北市○○街1─1號),亦有支票影
本1紙在卷可佐,依前開說明,自應由共同管轄法院即票據
付款地所在地之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書記官劉春美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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