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2670號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柒萬伍仟伍佰玖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翁緯成即翁彬瑞於民國113年05月22日向債權人借款190,000元,約定自民國113年05月22日起至民國120年05月2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1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4月30日止累計190,891元正未給付,其中181,994元為本金;7,604元為利息;1,2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翁緯成即翁彬瑞於民國113年03月19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3年03月19日起至民國120年03月1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9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4月30日止累計484,699元正未給付,其中464,264元為本金;19,142元為利息;1,2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5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汎樺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1267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81994元
翁緯成即翁彬瑞
自民國114年05月0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1%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464264元
翁緯成即翁彬瑞
自民國114年05月0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9%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