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單禁沒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單禁沒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單禁沒字第32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賴美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7年度聲沒字第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毛重合計零點玖公克),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賴美玲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嗣因被告於民國107年2月25日死亡。然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毛重為0.45、0.45公克,聲請書誤載為甲基安非他命0.9公克,應予更正),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毒偵字第2123號為緩起訴處分,嗣被告業於107年2月25日死亡,由該署檢察官以106年度緩字第1319號為行政簽結在案,此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被告戶籍謄本及簽呈附卷可憑。而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2包(毛重0.45、0.45公克),經警方以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製作之毒品檢驗試劑檢驗結果,均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一節,此有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查獲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初步檢驗報告表、測試結果判讀表各2紙、檢驗結果照片2幀(分見警卷第16、17、19、20、32頁)附卷可佐,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
1項前段規定,均沒收銷燬之。至於包裝上開第二級毒品之外包裝袋,以目前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內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故應與所盛裝之第二級毒品一併沒收銷燬之。綜上,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2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嘉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7年4月25日
書記官陳美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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