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76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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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7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767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孫偉傑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字第21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孫偉傑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孫偉傑因犯對未成年人性交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同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觀諸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規定甚明。又因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議決釋字第144號可資參照。
三、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8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又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之罪,分別係得易科罰金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規定,本不得併合處罰,惟受刑人於105年6月23日已就上開各罪所處之刑,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等情,有受刑人請求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意願回覆表存卷可參,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本院審酌其上開所犯案件類型、犯罪時間、手段及所生之危害,暨其犯後態度、智識程度及家庭狀況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之罪所處之刑,雖得易科罰金,惟經與附表編號2至8之罪所處不得易科罰金之刑,定其應執行刑後,依前揭說明,已不得易科罰金,自無庸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附予敍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7月2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嘉臨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7月22日
書記官黃郁萍附表:
┌────────┬──────────┬──────────┬──────────┐│編號│1│2│3│├────────┼──────────┼──────────┼──────────┤││││││罪名│詐欺│對未成年人性交│對未成年人性交││││││├────────┼──────────┼──────────┼──────────┤││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以新臺幣1,000│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元折算1日│││├────────┼──────────┼──────────┼──────────┤││104年02月12日至104│102年08月起至103年│102年08月起至103年││犯罪日期│年06月20日│12月止│12月止││││││├────────┼──────────┼──────────┼──────────┤││││││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4年度偵緝│嘉義地檢104年度偵字│嘉義地檢104年度偵字││年度案號│字第255號│第5301號│第5301號││││││├───┬────┼──────────┼──────────┼──────────┤││││││││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最後├────┼──────────┼──────────┼──────────┤││││││││案號│104年度嘉簡字第1618│105年度侵簡字第2號│105年度侵簡字第2號││事實審││號││││├────┼──────────┼──────────┼──────────┤││判決日期│104年12月18日│105年03月31日│105年03月31日│├───┼────┼──────────┼──────────┼──────────┤││││││││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確定├────┼──────────┼──────────┼──────────┤││││││││案號│104年度嘉簡字第1618│105年度侵簡字第2號│105年度侵簡字第2號││判決││號││││├────┼──────────┼──────────┼──────────┤││判決│105年1月15日│105年04月28日│105年04月28日│││確定日期││││└───┴────┴──────────┴──────────┴──────────┘┌────────┬──────────┬──────────┬──────────┐│編號│4│5│6│├────────┼──────────┼──────────┼──────────┤││││││罪名│對未成年人性交│對未成年人性交│對未成年人性交││││││├────────┼──────────┼──────────┼──────────┤││││││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102年08月起至103年│102年08月起至103年│102年08月起至103年││犯罪日期│12月止│12月止│12月止││││││├────────┼──────────┼──────────┼──────────┤││││││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4年度偵字│嘉義地檢104年度偵字│嘉義地檢104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5301號│第5301號│第5301號││││││├───┬────┼──────────┼──────────┼──────────┤││││││││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最後├────┼──────────┼──────────┼──────────┤││││││││案號│105年度侵簡字第2號│105年度侵簡字第2號│105年度侵簡字第2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5年03月31日│105年03月31日│105年03月31日│├───┼────┼──────────┼──────────┼──────────┤││││││││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確定├────┼──────────┼──────────┼──────────┤││││││││案號│105年度侵簡字第2號│105年度侵簡字第2號│105年度侵簡字第2號││判決││││││├────┼──────────┼──────────┼──────────┤││判決│105年04月28日│105年04月28日│105年04月28日│││確定日期││││└───┴────┴──────────┴──────────┴──────────┘┌────────┬──────────┬──────────┬──────────┐│編號│7│8││├────────┼──────────┼──────────┼──────────┤││││││罪名│對未成年人性交│對未成年人性交│││││││├────────┼──────────┼──────────┼──────────┤││││││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102年08月起至103年│102年08月起至103年│││犯罪日期│12月止│12月止│││││││├────────┼──────────┼──────────┼──────────┤││││││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4年度偵字│嘉義地檢104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5301號│第5301號│││││││├───┬────┼──────────┼──────────┼──────────┤││││││││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最後├────┼──────────┼──────────┼──────────┤││││││││案號│105年度侵簡字第2號│105年度侵簡字第2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5年03月31日│105年03月31日││├───┼────┼──────────┼──────────┼──────────┤││││││││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確定├────┼──────────┼──────────┼──────────┤││││││││案號│105年度侵簡字第2號│105年度侵簡字第2號│││判決││││││├────┼──────────┼──────────┼──────────┤││判決│105年04月28日│105年04月28日││││確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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