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再易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再易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再易字第16號再審原告 陳永昇 再審被告 洪浩雲
一、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惟按再審之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1.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2.聲明不服之判決及提起再審之訴之陳述。3.應於如何程度廢棄原判決及就本案如何判決之聲明。4.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再審訴狀內,宜記載準備本案言詞辯論之事項,並添具確定終局判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501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此為再審之合法要件。查本件再審原告所提民事聲請再審狀,僅記載聲請人之姓名及住居所,而未依上開民事訴訟法第501條第1、2項規定於訴狀內表明。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501條第1、2項規定補正上開事項,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6月28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楊國精
法官謝慧敏法官夏一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6月28日
書記官陳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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