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3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補償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3171號上訴人即原告 陳忠政
陳家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陳水金陳水來陳明聰 等間請求返還補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6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萬7,030元,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萬0,7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中華民國106年6月28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呂麗玉
法官吳國聖法官何紹輔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28日
書記官洪千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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