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2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2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273號原告 陳建宏 訴訟代理人 廖偉辰 律師複代理人 林佳貞 被告松鴻交通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美娥 被告 許郁昌 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崇賓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8月2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民事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6年6月28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呂麗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6月28日
書記官黃聖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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