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交附民字第18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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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交附民字第1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6年度交附民字第184號原告 顏春政
王秋雲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方 俞律師
呂思頡 律師被告 劉萬陽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6年度交易字第15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2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源森
法官蕭一弘法官林芳如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金屏中華民國106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