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附民字第5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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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附民字第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重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三年度附民字第五四號
原告戊○○訴訟代理人 許明德 律師
吳芝瑛 律師 鄭勝智 律師被告子○○兼右一人丑○○法定代理人被告甲○○兼右一人乙○○法定代理人
寅○○被告辰○○兼右一人卯○○法定代理人
壬○○被告辛○○兼右一人庚○○法定代理人
己○○被告丁○○兼右一人丙○○法定代理人
癸○○右列被告等因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九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