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補字第13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補字第1362號原告乙○○
樓訴訟代理人 王安明 律師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佰陸拾叁萬零柒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萬柒仟壹佰叁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0月2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蔡和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28日
書記官陳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