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8年度上訴字第1617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8年上訴字第1617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上訴人即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右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月廿一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日下午二時卅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吳水木
法官陳朱貴法官惠光霞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永富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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