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9年度屏補字第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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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屏補字第9號
原 告 甲○○
原告與被告乙○○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萬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3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李麗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滕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