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9年度屏補字第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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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屏補字第9號
原   告 甲○○
原告與被告乙○○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萬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3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李麗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滕一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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