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壢簡字第995號
原 告 黃楊美琴
訴訟代理人 劉德壽 律師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訴訟代理人 蔡明輝
徐浩中
被 告 許永富
陳銘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界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6月5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尹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5日
書記官張淑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壢簡字第995號
原 告 黃楊美琴
訴訟代理人 劉德壽 律師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訴訟代理人 蔡明輝
徐浩中
被 告 許永富
陳銘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界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6月5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尹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5日
書記官張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