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7年度壢簡字第995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壢簡字第995號
原   告  黃楊美琴
訴訟代理人  劉德壽 律師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訴訟代理人  蔡明輝
       徐浩中
被   告  許永富
       陳銘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界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6月5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尹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5日
書記官張淑芬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