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0年行專訴字第19號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發明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判決
100年度行專訴字第19號民國100年6月2日辯論終結原告美琪瑪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嚴隆財 訴訟代理人 林慶苗 律師複代理人 洪聖濠 律師輔佐人 謝明哲
曾景晃 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王美花 (局長)訴訟代理人 黃振東
參加人福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王國儒 訴訟代理人 黃璽麟 律師
謝其演 律師 王彥期 律師輔佐人 廖瑞芬
參加人 李震華 上列當事人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原告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100年1月4日經訴字第0990604700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並經本院裁定准許參加人福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及命參加人李震華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概要原告前於民國(下同)90年9月11日以「對苯二甲酸製備用觸媒溶液系統及使用彼之製備方法」向被告申請發明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並於公告期滿後,發給發明第196860號專利證書。嗣參加人等分別以該專利有違核准審定時專利法第20條第1項第1款及同法第20條第2項等規定,不符發明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經被告審查,於99年9月8日分別為「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原告不服,分別提起訴願,仍經經濟部分別以100年1月4日經訴字第09906047000號及100年1月3日經訴字第09906046860號決定駁回,原告仍未甘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聲明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本院因認本件訴訟之結果,倘認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應予撤銷,參加人等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乃依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規定,依職權裁定命參加人李震華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並因參加人福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聲請裁定允許其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二、原告之主張
(一)系爭專利申請範圍第1項具新穎性
1.系爭專利申請範圍第1項之技術特徵可分為第一區別技術特徵:觸媒溶液系統包括Co、Mn、Br醋酸溶液(CMB)及CoBr2兩種成份,但不含HBr;第二區別技術特徵:該CoBr2是於需添加HBr的情況下添加。
2.舉發證據1之專利申請範圍第1項僅揭露:「一種生產用於直接聚合之對苯二甲酸的製程,包含在鈷-錳-溴觸媒的存在下,於低級脂肪族羧酸溶劑中將對二甲苯與氧氣或含氧氣體加以液相氧化反應,該觸媒符合下列條件...」,該第
1項之c中亦僅揭露「溴的來源是溴化鈷(CoBr2)、游離溴、或是二者之混合物」,其所揭露之醋酸係於反應時方加入,故舉發證據1所揭露之CMB觸媒不包含「醋酸」,此與系爭專利申請範圍第1項揭露之CMB觸媒為Co、Mn、Br醋酸溶液不同。又舉發證據1僅揭露鈷-錳-溴觸媒中的溴源可為溴化鈷(CoBr2)、游離溴、或二者之混合物,並未揭露系爭專利申請範圍第1項之「CoBr2是於Co、Mn、Br醋酸溶液
(CMB)需添加HBr的情況下,另添加Br2」之技術特徵,兩者揭露之概念形式上及實質上即顯屬不同。且舉發證據1僅稱「溴的來源是溴化鈷(CoBr2)、游離溴、或是二者之混合物」,依其文義可知,舉發證據未教示「排除HBr(也是游離溴的一種)的使用」,亦即舉發證據1無法證明其所述之鈷-錳-溴觸媒不含HBr,故系爭專利申請範圍第1項之「不需高腐蝕性的HBr」顯未見於舉發證據1。
3.舉發證據2係揭露一種製造對苯二甲酸之方法,其專利申請範圍第1項揭露:「在一種生產對苯二甲酸的製程中,包含在觸媒存在之下,於醋酸溶劑中以含氧氣體氧化對二甲苯,其改良特徵包括反應溫度為205℃至225℃,且該觸媒主要由以下成份組成:a、鈷化合物,該鈷化合物含有以溶劑量為基之200至600ppm之鈷;b、錳化合物,該錳化合物含有上述鈷之0.5至1.5倍量之錳;c、溴化合物,該溴化合物選自以下之群組:溴化氫(HBr)、溴化錳(MnBr2)、溴化鈷
(CoBr2),且含有以溶劑量為基之400至2000ppm之溴,其它溴化物如:溴化鈉、溴化鉀…..」,故醋酸係於氧化對二甲苯之反應過程中方加入,舉發證據2揭露之「CMB觸媒」並不含醋酸,此與系爭專利申請範圍第1項揭露之觸媒為Co、Mn、Br醋酸溶液(CMB)不同。舉發證據2僅揭露鈷-錳-溴觸媒中的溴源可為溴化鈷,並未揭露系爭專利申請範圍第
1項之「CoBr2是於Co、Mn、Br醋酸溶液(CMB)需添加HBr的情況下,另添加CoBr2」之技術特徵,兩者揭露之概念形式上及實質上即顯屬不同。
4.舉發證據3揭露一種製造高純度對苯二甲酸之方法,其專利申請範圍第1項揭露:「在存在鈷-錳-溴觸媒系統之脂族單羧酸溶劑中,藉著分子氧或含分子氧氣體進行對二甲苯之液相氧化反應以製造高純度對苯二甲酸的製程中,其中在此液相氧化反應的改進係使用乙醛...,該鈷-錳-溴觸媒系統(A)至少一個鈷化合物,其選自由醋酸鈷、丙酸鈷、丁酸鈷...溴化醋酸鈷、溴化鈷及其水合物所組成之族群(B)至少一個錳化合物,其選自由醋酸錳、丙酸錳、丁酸錳...溴化醋酸錳、溴化錳及其水合物所組成之族群(C)至少一個溴化合物,其選自溴化氫、溴化鈷及其水合物、溴化錳及其水合物、溴化醋酸、溴化醋酸鈷及其水合物...所組成之族群」。醋酸係於氧化對二甲苯之反應過程中方加入,所揭露之「鈷-錳-溴觸媒系統」並不含醋酸,此與系爭專利申請範圍第1項揭露之CMB觸媒為Co、Mn、Br醋酸溶液不同。舉發證據3僅揭露鈷-錳-溴觸媒中的溴源可為溴化鈷,並未揭露系爭專利申請範圍第1項之「CoBr2是於Co、Mn、Br醋酸溶液(CMB)需添加HBr的情況下,另添加CoBr2」之技術特徵,兩者揭露之概念形式上及實質上即顯屬不同。
5.又舉發證據1至3之專利申請範圍第1項均係以擇一型式總括方式撰寫,依專利審查基準彙編之規定,並列之各選項應具類似性質,則舉發證據1之專利申請範圍第1項係將溴化鈷、游離溴或其混合物並列,其揭露之發明概念為:溴化鈷、游離溴或其混合物就提高對苯二甲酸製造純度上,為具有同樣效用之化學物,得任意選用。惟系爭發明之發明概念為:為抑制於製造對苯二甲酸之過程因HBr存在所產生之腐蝕現象,添加溴化鈷而不得添加具高腐蝕性之溴化氫,因此於系爭發明中,溴化鈷與溴化氫非具同樣效用之化學物。故本技術領域人士由舉發證據1僅能思及溴化鈷、溴化氫係屬同樣效能之化學物,得任意選用之概念,自不能思及系爭發明所揭露溴化鈷與溴化氫不具同樣效能,僅能添加溴化鈷、不得添加溴化氫之發明概念。則由舉發證據2與3亦不能思及本發明「僅能添加溴化鈷、不得添加溴化氫之發明概念」。
6.綜上所述,舉發證據1至3僅揭露「鈷、錳、溴觸媒及數種溴源」,惟本發明之技術特徵為「於已製備之鈷-錳-溴醋酸溶液選擇添入CoBr2取代原使用之HBr」,舉發證據並未揭露上揭概念,系爭專利自具新穎性。
(二)系爭專利申請範圍第2項具進步性
1.系爭專利申請範圍第2項可分為第一區別技術特徵:Co、Mn、Br醋酸溶液(CMB);第二區別技術特徵:於存在Co、Mn、Br醋酸溶液(CMB)的基礎下進一步添入CoBr2;第三區別技術特徵:不含HBr(不需高腐蝕性的HBr);第四區別技術特徵:Br/Mn重量百分比的比例>2.909時添入CoBr2。而由上開(一)關於系爭發明具新穎性之說明,亦可知舉發證據1至3並未揭露專利申請範圍第2項第1至3區別技術特徵。
2.系爭專利專利申請範圍第2項之第四區別技術特徵,係「將一化學計量當成選擇是否要添入某一化合物的判斷條件」,系爭專利以Br/Mn重量百分比的比例>2.909當作是否添入CoBr2之判斷條件,相當罕見,非本領域人士實無法輕易思及並完成,惟被告所為之原處分未論及以上開標準判斷添加CoBr2之時機是否屬習知,則原處分自有理由不備之嫌,應予撤銷。另舉發證據1至3均至少欠缺上述三個區別技術特徵而使其彼此間完全無法發生互補作用,被告自不得以舉發證據1至3之組合認系爭專利申請範圍第2項不具進步性。
3.關於訴願決定之理由,即「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項記載內容為關於MnBr2+CoBr2->此一半反應,當Br/Mn比值大於2.909(由CoBr2之組成比值算得)時,加入CoBr2」一點,應屬違反化學常識,依訴願決定之理由,可推知系統中Br來源可能來自MnBr2或CoBr2,且依習知之化學常識,MnBr
2或CoBr2混合溶解於醋酸溶劑後已無法分辨系統中Br來源,故既不能測量系統中來自MnBr2之Br仍剩餘之數值,自更不可能以MnBr2中之Br衡量系統中Br/Mn之比值,故訴願決定以來自MnBr2之Br衡量系統中總Br/Mn重量百分比,實際上無法測量,亦無法以之為添加CoBr2之標準。又依訴願決定之理由,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項記載內容為關於MnBr2+CoBr2->此一半反應,則系統中Br與Mn量即會隨反應而改變,但組成MnBr2之Br/Mn重量比值為固定值,並不因反應而改變,原處分及訴願決定認得以此固定重量比值,衡量系統中Br/Mn重量比值,判斷何時應加入CoBr2,實有違誤。且依訴願理由所根據之MnBr2+CoBr2->反應,系統中Br來源可能來自MnBr2或CoBr2,則開始反應時,Br/Mn重量之比值必大於2.909,而反應開始後,依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
2項即必須馬上加入CoBr2,且因系統中Br持續增加,Mn並未增加,則Br/Mn之比值將持續升高,無低於2.909之可能,將產生不斷加入CoBr2而無法停止之結果,原處分及訴願決定顯有邏輯上之謬誤且誤解本發明之內容。由原處分中「半反應、加入CoBr2以維持溴的來源使反應更易進行」等語可知,被告認定CoBr2係於PTA反應程時加入,然此認定實有違誤,因CoBr2係於製備觸媒時加至Co、Mn、Br醋酸溶液
(CMB)中,並非於PTA反應時方加入。且由說明第6頁中間關於觸媒之製備的段落可知,CoBr2係於製備觸媒時加入,而成為整個觸媒溶液之一部分,非於PTA反應製程時加入,亦非用以維持溴的來源使反應更易進行。而於說明書第5頁第2段至第6頁第1段提及如何利用本發明之鈷錳溴觸媒溶液系統(CMB)來進行PTA反應之過程中,皆未提及需在反應過程中添加CoBr2,僅提及可補入新鮮之CMB溶液。由此可知CoBr2確非於進行PTA反應之過程中加入。另於PTA反應製程中,若需補充溴,乃繼續添加觸媒溶液而非單獨添加CoBr2,亦即不會發生於PTA反應製程中加入單一化合物CoBr
2之做法。故原處分與訴願決定以「半反應、加入CoBr2以維持溴的來源使反應更易進行」等認定為基礎所作成之本案不具進步性的處分,顯有違誤。
4.與系爭專利請求項第1項相比,第2項增加「於Br/Mn重量百分比的比例>2.909時添入CoBr2」此項技術特徵之限制。利用此項技術特徵,可使依本發明所配製出之觸媒溶液系統具有低腐蝕性及高溴比例之特點。且利用「於Br/Mn重量百分比的比例>2.909時添入CoBr2」此技術特徵所得到之觸媒溶液,除不含HBr而具低腐蝕性外,且溴之所佔比例係屬較高,適合用於溴流失量較大的PTA製程。故「Br/Mn重量百分比的比例>2.909」確係用以配製觸媒,而非用以進行PTA反應。故被告認2.909此數值與「半反應、維持溴來源使反應更易進行」有所關聯,而為系爭專利不具進步性之認定,顯與事實不符。舉發證據1至3皆在討論PTA反應,並未探討如何配製觸媒,亦未提及與「Br/Mn重量百分比的比例>2.909」相關之問題。且舉發證據1至2亦未提及如何降低腐蝕性、高溴比例等問題,僅證據3提到以低壓低溫方式達到防腐蝕目的。又舉發證據1至3雖然有提到觸媒,但所提到之觸媒皆非「於Co、Mn、Br醋酸溶液(CMB)添入CoBr2」所造成。故舉發證據1至3分別或其任意組合,皆無法證明系爭專利不具進步性。
(三)綜上所述,舉發證據1至3未揭露系爭專利之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與第2項,自不得執上開舉發證據認系爭專利欠缺新穎性與進步性。為此起訴聲明請求原訴願決定(即經濟部中華民國100年1月4日經訴字第099060447000號訴願決定與經濟部中華民國100年1月3日經訴字第09906046860號訴願決定)與原處分(即經濟部智慧財產局99年度9月8日(99)智專三(五)01029字第09920641190號專利舉發審定書與經濟部智慧財產局99年度9月8日(99)智專三(五)0102
9字第09920641210號專利舉發審定書)均撤銷。
三、被告之答辯
(一)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揭示:「一種用於對苯二甲酸的製備之解媒溶液系統,其包括Co、Mn、Br醋酸溶液(CMB)及CoBr2,其特徵在於使用於反應中,於添入CoBr2而不需高腐蝕性的HBr。」,系爭專利說明書第1頁即揭露PTA係作為聚酯之主要原料,而系爭專利係用於對苯二甲酸的製備溶液系統,依據系爭專利中文說明書第3頁所揭露CMB之醋酸溶液為公知之觸媒系統,證據1係揭露一種製造纖維級(FiberGrade)對苯二甲酸之方法,證據1申請專利範圍第
1項揭示:「一種生產用於直接聚合之對苯二甲酸的製程,包含在鈷-錳-溴觸媒的存在下,於低碳脂族羧酸溶劑中將對二甲苯與氧氣或含氧氣體加以液相氧化反應,該觸媒符合下列條件:…」,其中「碳脂族羧酸」於該第1項雖未指明為「醋酸」,然依證據1原文第9欄第4行實施例1中已明確揭示使用醋酸為溶劑,證據1已明確揭示使用Co、Mn、Br醋酸溶液(CMB)為觸媒系統進行對二甲苯與氧氣或含氧氣體加以液相氧化反應以製造對苯二甲之方法,證據1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另揭示:「溴的來源是溴化鈷(CoBr2)、游離溴(freebromine)、或是二者之混合物」,由其文義可知溴的來源包含可為單一之溴化鈷(CoBr2)之選擇,溴化氫解離度極高,於溶液中屬強酸,對金屬具有腐蝕性,此乃溴化氫之固有性質,且係化學化工技術之通常知識,故證據1已揭示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獨立項「使用於反應中,於添入CoBr2而不需高腐蝕性的HBr」之技術特徵,從而證據1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獨立項不具新穎性。
而證據2係關於製造對苯二甲酸之製程中使用之觸媒系統,其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揭示:「在一種生產對苯二甲酸的製程中,包含在觸媒存在之下,於醋酸溶劑中以含氧氣體氧化對二甲苯,其改良特徵包括反應溫度為205℃至225℃,且該觸媒主要由以下成分組成:a、鈷化合物,該鈷化合物含有以溶劑量為基之200至600ppm之鈷;b、錳化合物,該化合物含有上述鈷之0.5至1.5倍量之錳;c、溴化合物,該溴化物選自以下之群組:溴化氫(HBr)、溴化錳(MnBr2)、溴化鈷(CoBr2),且含有以溶劑量為基之400至2000ppm之溴。」,證據2已明確揭示使用Co、Mn、Br醋酸溶液(CMB)為觸媒系統進行對二甲苯與氧氣或含氧氣體加以液相氧化反應以製造對苯二甲酸之方法。證據2於第2欄第54至60行另揭示:「溴化合物主要係使用選自溴化氫(HBr)。溴化錳(MnBr2)、溴化鈷(CoBr2)所組成之群組中至少一個化合物,其他溴化合物如:溴化鈉、溴化鉀、溴化銨及四溴甲烷具有低觸媒活性,因此不具有可期待之效果」,由其文義可知溴的來源包含可為單一之溴化鈷(CoBr2)之選擇。證據2另於第
3欄第3至5行揭示「溴化鈷或溴化錳在觸媒中乃作為溴化合物及鈷或錳化合物兩種角色」,亦即溴化鈷或溴化錳除作為鈷或錳化合物的角色外,亦作為溴之提供者,此外,溴化氫解離度極高,於溶液中屬強酸,對金屬具有腐蝕性,此乃溴化氫之固有性質,且係化學化工技術之通常知識,故證據
2亦已揭示系爭專利申請範圍第1項獨立項「使用於反應中,於添入CoBr2而不需高腐蝕性的HBr」之技術特徵,從而證據2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獨立項不具新穎性。又證據3揭露一種製造高純度對苯二甲酸之方法,其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揭示:「在存在鈷-錳-溴觸媒系統之脂族單羧酸溶劑中,藉著分子氧或含分子氧氣體進行對二甲苯之液相氧化反應以製造高純度對苯二甲酸的製程中,其中在此液相化反應中的改進係使用乙醛...,該鈷-錳-溴觸媒系統(A)至少一個鈷化合物,其選自由醋酸鈷、丙酸鈷、丁酸鈷、萘酸鈷、碳酸鈷、苯甲酸鈷、溴化醋酸鈷、溴化鈷及其水合物所組成之族群(B)至少一個錳化合物,其選自由醋酸錳、丙酸錳、丁酸錳、萘酸錳、碳酸錳、苯甲酸錳、溴化醋酸錳、溴化錳及其水合物所組成之群組(C)至少一個溴化合物,其選自由溴化氫、溴化鈷及其水合物、溴化錳及其水合物、溴化醋酸、溴化醋酸鈷及其水合物…所組成之族群」。其中「脂族單羧酸」於該第1項雖未指明為「醋酸」,但於證據3原文第9欄第37至38行實施例1中已明確揭示使用醋酸為溶劑,故證據3已明確揭示使用Co、Mn、Br醋酸溶液(CMB)為觸媒系統進行對二甲苯與氧氣或含氧氣體加以液相氧化反應以製造對苯二甲酸之方法。另證據3第7欄第19至23行揭示「在本發明的製程中,較佳的溴來源是以溴化氫的型式添加,但是一部分或全部的溴來源可以溴化鈷、溴化錳、溴化醋酸鈷或溴化醋酸錳的型式添加」,由其文義可知溴的來源包含可為單一之溴化鈷(CoBr2)之選擇,此外,溴化氫解離度極高,於溶液中屬強酸,對金屬具有腐蝕性,此乃溴化氫之固有性質,且係化學化工技術之通常知識,從而證據3亦已揭示系爭專利申請範圍第1項獨立項「使用於反應中,於添入CoBr2而不需高腐蝕性的HBr」之技術特徵,故證據3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不具新穎性。
(二)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項為一種對苯二甲酸製備方法,其係在對二甲苯與包含氧氣的氣體之攪拌反應中,使用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述觸媒溶液系統,其特徵在於在該反應中,於Br/Mn重量百分比的比例>2.909時,添入CoBr2而不需高腐蝕性的HBr。」,其目的係界定補充溴來源之時機(其中2.909數值應由下述計算而得:溴(Br)的分子量約為
79.9,錳(Mn)的分子量約為54.94,而MnBr2中的Br/Mn重量百分比計算則為(79.9乘2)/54.94=2.909)藉由添加CoBr
2來改變Co-Mn-Br醋酸溶液(CMB)中Co2+、Mn2+、Br-等離子間之平衡,而該添入時機計算,係屬藉由觸媒中Co:Mn:Br含量預設比值而為之簡單的化學計量,為熟習該項技術者所能輕易完成,而如前所述,證據1至3已揭露系爭專利於製造對苯二甲酸觸媒系統中使用溴化鈷(CoBr2)而不使用高腐蝕性的HBr之技術特徵,證據1至3雖未揭露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項「於Br/Mn重量百分比的比例>2.909時,添入CoBr2而不需高腐蝕性的HBr。」之技術內容,惟依據系爭專利說明書第4至5頁可知,系爭專利係以溴化錳及溴化鈷直接參攙配成CMB觸媒系統,又參酌訴願人96年5月11日專利舉發答辯書第2頁所敘述「本案所提供新的鈷錳溴觸媒系統之製造方法是MnBr2+CoBr2」,則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項之反應式應為MnBr2+CoBr2->,而溴的分子量為
79.9,錳的分子量為54.94,MnBr2中Br/Mn之重量比例之計算為(79.9x2)/54.95=2.909此即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
2項Br/Mn重量百分比之限定數值,上述半反應中Br/Mn重量百分比之數值大於2.909時添加CoBr2以維持溴的來源使反應更易進行為具有基本化學計量常識者所極易推知,故熟習此項技術者經由單獨或結合證據1至3均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項不具進步性,綜上論述,被告原處分並無違法,為此答辯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
四、參加人之答辯
(一)參加人福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部分
1.舉發證據1之摘要中,專利申請範圍第1(c)項(c)thesourceofbromineiscobaltbromide,freebromine,
oramixturethereof…)該觸媒符合下列條件:……溴的來源是溴化鈷(CoBr2)、游離溴(Br-)、或其混合物;若是用「或」字,表示可不採用HBr,只用CoBr2。
2.舉發證據2之原文:Inaprocessfortheproductionofterephthalicacidcomprisingoxidizingp-xylenein
anaceticacidsolventwithanoxygen-containing
gasinthepresenceofacatalyst,….在用來產生對苯二甲酸的製程中,包含在醋酸溶劑中、與含氧氣體、在觸媒存在下,氧化對二甲苯…,且其實施例1中亦已提及醋酸、醋酸鈷、醋酸錳及水等。舉發證據3之實施例1中亦有相同敘述。原告主張醋酸已於申請專利範圍中,卻謂非與觸媒放在一起,此與其申請專利範圍不符。
3.申請專利範圍第2項之反應式為MnBr2+CoBr2,而溴的分子量為79.9,錳為54.94,而其重量比例之計算即為(
79.9×2)/54.94=2.909。過去之文件均有提及可以只加溴化鈷(CoBr2),而不加溴化氫,且熟習一般技藝之人皆知悉不加酸即無腐蝕性。為此答辯請求駁回原告之訴。
(二)參加人李震華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為主張。
五、本院之判斷
(一)按專利制度係藉由授予專利權人由政府保護的排他權利,作為提昇產業進步的誘因,其重點在於鼓勵權利人將新而有用且具進步性之技術思想,以取得專利即予公開之方式帶進該技術領域。如該技術思想已經公開且為人所知,即屬欠缺新穎性而無授予專利之必要。又如該技術思想雖具備新穎性,但於該技術領域中之通常知識者得以輕易完成時,亦無授予專利以激發其將該技術思想予以公開之必要。次按專利法近年歷經多次修正,雖關於准予專利之新穎性及進步性等實體要件有條次之更迭及文字之修正,但其基本原則相同。而專利有無新穎性及進步性之判斷時點,雖應為申請時,但如申請後、審定前之專利法又有變更,則應依審定時有效之專利法有關該要件之規定為斷。查本件系爭發明專利係於90年9月11日申請,經審定准予專利後,於93年2月11日公告,有專利公報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本件參加人等舉發系爭專利欠缺新穎性及進步性,而有應撤銷之原因時,應依核准審定時有效之90年10月24日修正公布之專利法關於准予發明專利之新穎性及進步性規定之要件為斷。
(二)又按凡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之高度創作,而可供產業上利用者,得依系爭專利核准審定時專利法第19條、第20條第
1項前段之規定申請取得發明專利。又發明如申請前已見於刊物或已公開使用者,或係運用申請前既有之技術或知識,而為熟習該項技術者所能輕易完成時,仍不得依法申請取得發明專利,復為審定時專利法第20條第1項第1款及第2項所明定。本件原告之「對苯二甲酸製備用觸媒溶液系統及使用彼之製備方法」發明專利,經被告發給發明第196860號專利證書。嗣參加人提出證據主張系爭專利有違審定時專利法第20條第1項第1款及第2項之規定,對之提起舉發。經被告審查,認參加人等所舉證據1至3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欠缺新穎性,並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項不具進步性,而為舉發成立之審定。原告不服,向經濟部提起訴願,亦經該部訴願審議委員會以相同之理由駁回原告之訴願。兩造及參加人於本院審理時,除爭執上開證據1至3得否證明系爭專利之可專利性外,參加人福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主張舉發時亦以相同證據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亦不具進步性,被告對此陳稱第1項既欠缺新穎性,即不具進步性,原告則主張舉發證據均無法證明系爭專利欠缺新穎性及不具進步性(見本院100年5月4日準備程序筆錄第5頁)。故本件爭點應為參加人所舉上開證據是否能證明系爭專利係申請前已見於刊物或已公開使用者,或係運用申請前既有之技術或知識,而為熟習該項技術者所能輕易完成且未能增進功效者。
(三)經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2項,均為獨立項。第1項為:一種用於對苯二甲酸的製備之觸媒溶液系統,其包括Co、
Mn、Br醋酸溶液(CMB)及CoBr2,其特徵在於使用於反應中,於添入CoBr2而不需高腐蝕性的HBr。第2項為:一種對苯二甲酸製備方法,其係在對-二甲苯與包含氧氣的氣體之攪拌反應中,使用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述觸媒溶液系統,其特徵在於在該反應中,於Br/Mn重量百分比的比例>2.909時,添入CoBr2而不需高腐蝕性的HBr。而參加人等所舉證據1係1974年11月5日公告之美國第0000000號「製造纖維級(FiberGrade)對苯二甲酸之方法」專利案,其係揭露一種製造纖維級(FiberGrade)對苯二甲酸之方法,包含在鈷-錳-溴觸媒的存在下,於低碳脂族羧酸溶劑中將對二甲苯與氧氣或含氧氣體加以液相氧化反應。證據2則係1977年
9月27日公告之美國第0000000號「製造對苯二甲酸之方法」專利案,其係揭露一種生產對苯二甲酸的方法,其特徵包括反應溫度為205℃至225℃,且該觸媒主要由以下成分組成:a、鈷化合物,該鈷化合物含有以溶劑量為基之200至600ppm之鈷;b、錳化合物,該化合物含有上述鈷之0.5至
1.5倍量之錳;c、溴化合物,該溴化物選自以下之群組:溴化氫(HBr)、溴化錳(MnBr2)、溴化鈷(CoBr2),且含有以溶劑量為基之400至2,000ppm之溴。另證據3係1980年10月28日公告之美國第0000000號「製造高純度對苯二甲酸之方法」專利案,其係揭露一種製造高純度對苯二甲酸之方法,在存在鈷-錳-溴觸媒系統之脂族單羧酸溶劑中,藉著分子氧或含分子氧氣體進行對二甲苯之液相氧化反應以製造高純度對苯二甲酸,其中在此液相氧化反應中的改進係使用乙醛…,該鈷-錳-溴觸媒系統(A)至少一個鈷化合物,其選自由醋酸鈷、丙酸鈷、丁酸鈷、萘酸鈷、碳酸鈷、苯甲酸鈷、溴化醋酸鈷、溴化鈷及其水合物所組成之族群(B)至少一個錳化合物,其選自由醋酸錳、丙酸錳、丁酸錳、酸錳、碳酸錳、苯甲酸錳、溴化醋酸錳、溴化錳及其水合物所組成之族群(C)至少一個溴化合物,其選自由溴化氫、溴化鈷及其水合物、溴化錳及其水合物、溴化醋酸、溴化醋酸鈷及其水合物…所組成之族群。證據1至3均係與對苯二甲酸製造有關之技術,與系爭專利屬同一技術領域,且其公告日期均早於系爭專利,故可作為判斷系爭專利是否具備可專利性要件之先前技術。
(四)次查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係「一種用於對苯二甲酸的製備之觸媒溶液系統,其包括Co、Mn、Br醋酸溶液(CMB)及CoBr2,其特徵在於使用於反應中,於添入CoBr2而不需高腐蝕性的HBr。」。原告於100年5月4日準備程序簡報中雖主張請求項1具有3個技術特徵,即1.鈷-錳-溴醋酸溶液(即醋酸鈷+醋酸錳+溴化錳)+溴化鈷;2.溴化鈷是在使用於反應中時當需添加HBr的情況下才添加的,用以取代掉HBr;3.不使用HBr。惟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的文義並未界定該Co、Mn、Br醋酸溶液係由醋酸鈷、醋酸錳及溴化錳所組成,且未界定Co、Mn、Br醋酸溶液係如何製備,亦未界定具有「當需添加HBr的情況下才添加的」之特徵。而證據1之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即揭示:「一種生產用於直接聚合之對苯二甲酸的製程,包含在鈷-錳-溴觸媒的存在下,於低碳脂族羧酸溶劑中將對二甲苯與氧氣或含氧氣體加以液相氧化反應,該觸媒符合下列條件:…」。另其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之c中揭示「溴的來源是溴化鈷(CoBr2)、游離溴
(freebromine)、或是二者之混合物」,由其文義可知溴的來源包含可為單一之溴化鈷(CoBr2)之選擇,此可由證據
1實施例4-6及10均揭示使用單一之溴化鈷以為證明。原告雖主張證據1僅揭露鈷-錳-溴觸媒,並未指出此觸媒中含有醋酸,此明顯不同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Co、Mn、Br醋酸溶液(CMB)等語云云,然醋酸即屬於一種「低碳脂族羧酸」,且於證據1實施例1中(見第9欄第4行)即已明確揭示於反應中以醋酸為溶劑,而加入醋酸鈷、醋酸錳及游離溴及對二甲苯等,實施例4-6及10亦使用相同製程且以醋酸為溶劑,但以溴化鈷取代實施例1之游離溴。而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僅揭示該觸媒溶液系統包括Co、Mn、Br醋酸溶液(CMB)及CoBr2,並未界定使用何種方式或何種Co、Mn、
Br之來源來配製成Co、Mn、Br醋酸溶液(CMB),而系爭專利之實施例僅為例示,不能用來界定申請專利範圍,故證據
1已明確揭示用以製備對苯二甲酸之Co、Mn、Br醋酸溶液
(CMB)觸媒系統,以及使用該觸媒系統將對二甲苯與氧氣或含氧氣體加以液相氧化反應以製造對苯二甲酸之方法。原告於行政訴訟起訴狀第3至4頁雖強調系爭專利溴化鈷
(CoBr2)是Co、Mn、Br醋酸溶液(CMB)以外的一個添加成份,並且是在使用於反應中時當須添加HBr的情況下添加,而證據1所揭示之溴化鈷直接就被選作為該觸媒的溴來源,不是在已有鈷-錳-溴觸媒的基礎下額外添加的,兩者完全不同云云。然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之文字並未界定「溴化鈷是在使用於反應中時當需添加HBr的情況下才添加的」,且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並未界定該Co、Mn、Br醋酸溶液(CMB)係使用何種溴來源,故其範圍亦涵蓋直接選用溴化鈷作為該觸媒的溴來源。原告又稱證據1沒有教導「排除HBr的使用」,因HBr也是游離溴的一種,無法證明其所述之Co、Mn、Br觸媒不含HBr。然查證據1實施例4至6及10均揭示使用單一之溴化鈷而未使用HBr,且溴化氫解離度極高,於溶液中屬強酸,對金屬具有腐蝕性,此乃溴化氫之固有性質,且係化學化工技術之通常知識,故證據1實已揭示系爭專利第1項「使用於反應中,於添入CoBr2而不需高腐蝕性的HBr」之技術特徵。綜合上述,證據1已完全揭示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之技術特徵,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欠缺新穎性。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既欠缺新穎性,當然亦不具進步性。
(五)又查證據2係揭露一種生產對苯二甲酸的方法,其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揭示:「在一種生產對苯二甲酸的製程中,包含在觸媒存在之下,於醋酸溶劑中以含氧氣體氧化對二甲苯,其改良特徵包括反應溫度為205℃至225℃,且該觸媒主要由以下成分組成:a、鈷化合物,該鈷化合物含有以溶劑量為基之200至600ppm之鈷;b、錳化合物,該化合物含有上述鈷之0.5至1.5倍量之錳;c、溴化合物,該溴化物選自以下之群組:溴化氫(HBr)、溴化錳(MnBr2)、溴化鈷(CoBr2),且含有以溶劑量為基之400至2000ppm之溴。」。證據2於說明書第2欄第54至60行另揭示:「溴化合物主要係使用選自溴化氫(HBr)、溴化錳(MnBr2)、溴化鈷(CoBr2)所組成之群組中之至少一個化合物(itisessentialtouseatleastonecompoundselectedfromthegroupconsisting
ofhydrogenbromide,manganesebromideandcobaltbromide)…」,由其文義「選自該群組中至少一個化合物(useatleastonecompoundselectedfromthegroupconsistingof…)」,可知溴的來源包含可為單一之溴化鈷(CoBr2)之選擇。證據2另於說明書第3欄第3至5行揭示「溴化鈷或溴化錳在觸媒中乃作為溴化合物及鈷或錳化合物兩種角色」,亦即溴化鈷或溴化錳除作為鈷或錳化合物的角色外,亦作為溴之提供者。又實施例14(如表2)亦揭示僅使用溴化鈷而未使用HBr。原告雖主張證據2之觸媒不含醋酸,因醋酸溶劑是在氧化對二甲苯的過程中加入,並不是在配製觸媒時就加在該觸媒中。惟於證據2實施例1已揭示於反應中以醋酸為溶劑,而加入醋酸鈷、醋酸錳及溴化氫,而實施例14則是使用相同製程,但以溴化鈷取代實施例1之游離溴。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僅揭示該觸媒溶液系統包括Co、Mn、Br醋酸溶液(CMB)及CoBr2,並未界定使用何種方式或何種Co、Mn、Br之來源來配製成Co、Mn、Br醋酸溶液(CMB),且系爭專利之實施例僅為例示,不能用來界定申請專利範圍,故證據2已明確揭示用以製備對苯二甲酸之
Co、Mn、Br醋酸溶液(CMB)觸媒系統,以及使用該觸媒系統將對二甲苯與氧氣或含氧氣體加以液相氧化反應以製造對苯二甲酸之方法。原告又稱證據2沒有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不需要高腐蝕性的HBr」之界定。然查證據2說明書於第2欄第54至60行已揭示:「溴化合物主要係使用選自溴化氫(HBr)、溴化錳(MnBr2)、溴化鈷(CoBr2)所組成之群組中之至少一個化合物,其文義涵蓋可選擇單一之溴化鈷且實施例14揭示使用單一之溴化鈷而未使用HBr,再者,溴化氫解離度極高,於溶液中屬強酸,對金屬具有腐蝕性,此乃溴化氫之固有性質,且係化學化工技術之通常知識,綜合上述,證據2亦已完全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技術特徵,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欠缺新穎性。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既欠缺新穎性,當然亦不具進步性。
(六)另查證據3之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揭示:「在存在鈷-錳-溴觸媒系統之脂族單羧酸溶劑中,藉著分子氧或含分子氧氣體進行對二甲苯之液相氧化反應以製造高純度對苯二甲酸的製程中,其中在此液相氧化反應中的改進係使用乙醛…,該鈷-錳-溴觸媒系統:(A)至少一個鈷化合物,其選自由醋酸鈷、丙酸鈷、丁酸鈷、萘酸鈷、碳酸鈷、苯甲酸鈷、溴化醋酸鈷、溴化鈷及其水合物所組成之族群;(B)至少一個錳化合物,其選自由醋酸錳、丙酸錳、丁酸錳、萘酸錳、碳酸錳、苯甲酸錳、溴化醋酸錳、溴化錳及其水合物所組成之族群;(C)至少一個溴化合物,其選自由溴化氫、溴化鈷及其水合物、溴化錳及其水合物、溴化醋酸、溴化醋酸鈷及其水合物…所組成之族群」。證據3說明書第7欄第19至23行另揭示「在本發明的製程中,較佳的溴來源是以溴化氫的型式添加,但是一部份或全部的溴來源可以溴化鈷、溴化錳、溴化醋酸鈷或溴化醋酸錳的型式添加」,由其文義可知溴的來源包含可為單一之溴化鈷(CoBr2)之選擇,可不使用HBr。原告雖主張證據3之鈷-錳-溴觸媒不含醋酸,惟醋酸即屬於一種「脂族單羧酸」,且於證據3實施例1中(見第9欄第37至38行)已揭示於反應中以醋酸為溶劑,而加入醋酸鈷、醋酸錳及溴化氫等。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僅揭示該觸媒溶液系統包括Co、Mn、Br醋酸溶液(CMB)及CoBr2,並未界定使用何種方式或何種Co、Mn、Br之來源來配製成
Co、Mn、Br醋酸溶液(CMB),系爭專利之實施例僅為例示,不能用來界定申請專利範圍,故證據3已明確揭示使用Co、
Mn、Br醋酸溶液(CMB)為觸媒系統進行對二甲苯與氧氣或含氧氣體加以液相氧化反應以製造對苯二甲酸之方法,原告主張證據3之觸媒系統不含醋酸,實非有據。原告又稱證據3沒有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不需要高腐蝕性的HBr」之界定。然而,證據3說明書第7欄第19至23行另揭示「在本發明的製程中,較佳的溴來源是以溴化氫的型式添加,但是一部份或全部的溴來源可以溴化鈷、溴化錳、溴化醋酸鈷或溴化醋酸錳的型式添加」,由其文義可知溴的來源包含可為單一之溴化鈷(CoBr2)之選擇,可不使用HBr。此外,溴化氫解離度極高,於溶液中屬強酸,對金屬具有腐蝕性,此乃溴化氫之固有性質,且係化學化工技術之通常知識,故證據3實亦已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使用於反應中,於添入CoBr2而不需高腐蝕性的HBr」之技術特徵。綜合上述,證據3已完全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技術特徵,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欠缺新穎性。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既欠缺新穎性,當然亦不具進步性。
(七)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項係對苯二甲酸之製備方法,其係在使用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請之觸媒溶液系統外,特徵在於在該反應中,於Br/Mn重量百分比的比例大於2.909時,添入CoBr2。查證據1、2、3均已揭示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請之觸媒溶液系統,已如前述,證據1、
2、3雖未揭示「於Br/Mn重量百分比的比例大於2.909時,添入CoBr2」之特徵。然查說明書中並無任何實施例可證明該添加變化量之進步性,即說明書並未證明於Br/Mn重量百分比的比例大於2.909時,添入CoBr2,有何無法預期之功效產生。且系爭專利第1圖僅能證明A1(使用100%HBr時),較A2(其Br部分來自MnBr2,另部分來自HBr時),較快達到腐蝕之最高峰,而A3代表Br僅由溴化物而來,腐蝕性被大幅降低,然不能證明申請專利範圍第2項「於Br/Mn重量百分比的比例大於2.909時,添入CoBr2」之技術特徵,產生何種無法預期之功效。況2.909數值可由下述計算而得:溴(Br)的分子量約為79.9,錳(Mn)的分子量約為54.94,而MnBr2中的Br/Mn重量百分比計算即為(79.9×2)/54.
94=2.909),則當Br/Mn重量百分比的比例計算大於2.909時,代表溴/錳比例已失衡,故須藉由添加CoBr2來改變Co-Mn-Br醋酸溶液(CMB)中Co2+、Mn2+、Br-等離子間之平衡,從而該添入時機之計算,係屬藉由觸媒中Co:Mn:Br之含量預設比值而為之簡單的化學計量,為熟悉該項技術者運用申請前既有之技術或知識包括證據1、2、3即能輕易完成,不具進步性。
六、末按專利權之授與,係國家基於經濟及產業政策所授予之排他權利,具有以一對眾之關係,專利權一旦被授予,同時也宣告了排除他人享有及限制他人使用該項權利之機會。且專利又係保護技術思想,故為明確排除他人享有及限制他人使用之客觀範圍,必須以文字表現,因此,依據系爭專利審定時專利法第56條第3項之規定,發明專利權範圍,以說明書所載之申請專利範圍為準。故解讀發明專利之範圍,以說明書所載申請專利範圍之文字為準。原告雖屢屢主張系爭專利之技術特徵並未揭露於參加人等所舉之證據1、2、3云云,惟查依據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文字之記載,上開證據1至3確實已揭露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之技術特徵而欠缺新穎性,並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項對該技術領域內之通常知識者而言,並未產生無法預期之功效,應認為係可輕易思及完成而不具進步性。從而被告以系爭專利有違審定時專利法第2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之規定,所為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審定,於法尚無不合,訴願決定予以維持,亦無違誤。原告仍執前詞訴請撤銷原處分及訴願決定,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明,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均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故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爰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23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忠行
法官蔡惠如法官熊誦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6月29日
書記官陳士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