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1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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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8年台上字第21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一、台 蘇振輔 與 蘇蔚濱 (即 蘇聰明 之承受訴訟人)等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上訴聲明承受訴訟事件。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台上字第2181號聲明人即上訴人蘇振輔訴訟代理人 彭郁欣 律師
鍾亦庭 律師被上訴人蘇蔚濱(即蘇聰明之承受訴訟人)
蘇少濱 (即蘇聰明之承受訴訟人) 蘇少苹 (即蘇聰明之承受訴訟人) 蘇少華 (即蘇聰明之承受訴訟人) 蘇宇豪 (即蘇聰明之承受訴訟人) 蘇佳宜 蘇宇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蘇蔚濱、蘇少濱、蘇少苹、蘇少華、蘇宇豪、蘇佳宜、蘇宇耀為被上訴人蘇聰明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按當事人死亡,應由其繼承人聲明承受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
168條之規定自明。本件被上訴人蘇聰明於第三審上訴程序中之民國107年12月6日死亡,其繼承人為蘇蔚濱、蘇少濱、蘇少苹、蘇少華、蘇宇豪、蘇佳宜、蘇宇耀,有繼承系統表及戶籍資料為憑,自應由渠等為蘇聰明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聲明人就此部分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 爰依 首開說明,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2月9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鄭雅萍
法官周玫芳法官王金龍法官王本源法官陳玉完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9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