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聲字第1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91號聲請人 蘇振輔 代理人 彭郁欣 律師
林易陞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杜泰榮 等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109年度上更一字第52號,更審前為104年度上字第1611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0四年度上字第一六一一號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如附表所示庭期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且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為本院104年度上字第1611號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之當事人,上開事件經最高法院以108年度台上字第2181號判決發回本院更審後,現繫屬本院109年度上更一字第52號事件審理中,聲請人以欲核對附表所示庭期筆錄之內容為由,聲請交付本院104年度上字第1611號事件如附表所示庭期之法庭錄音光碟。本院審酌聲請人為上開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說明。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5月5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楊絮雲
法官陳賢德法官張宇葭附表:
編號庭期日1105年6月6日2105年7月28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5日
書記官李佳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