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310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310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31027號債權人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法定代理人 藍健菖 債務人 蔡福源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法定代理人姓名簽章。(台端聲請狀所用之印章僅記載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局長,並未見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中華民國100年7月2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邱麗娟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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