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3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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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3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396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6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志成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6月13日
書記官彭建山附表:
(一)請聲請人釋明因不可歸責於聲請人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並提出協商協議書及相關資料證明。(詳細敘明原協商條件為何?現有何履行之重大困難?有何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
(二)提出97年1月至今薪資所得資料證明。
(三)釋明家計各項支出種類、數額並提供資料證明。。
(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 鄭繁張淑珍 :就該扶養義務(指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應分擔之人數及其姓名、與受扶養義務人關係,暨聲請人聲請前2年實際支出之扶養金額及其證明文件(施行細則第21條第6項)、鄭繁、張淑珍之國稅局財產歸屬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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