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6年度台附字第5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6年台附字第5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6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人於死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六年度台附字第五七號
上訴人 蔡莞君
蔡定遠 兼右二人法定代理人 張菊珍 上訴人 蔡世川
蔡陳玉梅 被上訴人甲○○右上訴人等因被上訴人過失致人於死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七月三十一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五年度重交附民字第一二六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
理由查第三審法院認為刑事訴訟之上訴有理由,撤銷原審判決,而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者,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為同一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規定甚明。本件被上訴人甲○○被訴過失致人於死案件,檢察官不服原審所為之刑事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亦不服原審法院所為第二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刑事訴訟部分既經本院撤銷,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依上開規定,附帶民事訴訟部分,自應併予發回,期臻一致。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吳雄銘
法官池啟明法官陳宗鎮法官石木欽法官吳火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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