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4239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4239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42393號債權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陸萬伍仟貳佰肆拾柒元,及其中新台幣陸萬零陸佰陸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壹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參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者每月計付新台幣陸佰元之逾期手續費,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8年8月2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8月27日
書記官龔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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