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4239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42392號債權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陸仟元,及其中新台幣肆仟柒佰壹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加計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台幣壹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台幣參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者,每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台幣陸佰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8年8月2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8月27日
書記官林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