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司拍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拍字第30號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代理人 莊振發 相對人 徐詹阿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88年9月30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向聲請人為借款、票據、保證等一切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1,800,000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88年9月29日起至128年9月29日止。嗣第三人 徐多加 於98年11月24日邀同相對人為一般保證人向聲請人借用1,350,000元,詎自99年12月25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聲請人1,35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依其等約定,所借款項已視為全部到期等語,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約定事項、扺押權設定約定書、借據契約暨其他約定事項、放款資料查詢單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本件經本院依法以100年3月29日雲院恭非平決100年度司拍字第30號函通知相對人、第三人表示意見,該通知已於10
0年3月31日、100年4月16日送達相對人、第三人,惟相對人、第三人逾期均未表示意見。
四、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5月11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土地100年度司拍字第30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0│雲林縣│虎尾鎮│信義││111│建│210.7│4分之1│徐詹阿持分1/4││0│││││││││││1││││││││││└─┴───┴────┴───┴───┴────────┴─┴──────┴───────┴───────────────┘┌──────────────────────────────────────────────────────────────┐│附表:建物100年度司拍字第30號│├─┬───┬───────┬───────┬───────┬──────────────────┬──────┬──────┤│編││││建築主要│面積(單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材料及房│││││備考│││││││各層│合計│附屬建物││││號││││屋層數││││範圍││├─┼───┼───────┼───────┼───────┼─────┼──┼─────────┼──────┼──────┤│0│100○○○鎮○○段11│雲林縣虎尾鎮正│4層加強磚造│三層95.78│95.7│陽台15.88│全部│徐詹阿所││0││1地號│義路107號3樓│││8│││有││1││││││││││└─┴───┴───────┴───────┴───────┴─────┴──┴─────────┴──────┴──────┘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