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3年度台聲字第10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3年台聲字第10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清償借款更正裁判再審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台聲字第1034號聲請人 黃秀緞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張榮興 等間請求清償借款更正裁判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11日本院裁定(113年度台聲字第439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不服者,除合於法定再審事由得聲請
再審外,不容以其他方法聲明不服。本件聲請人不服本院上開確定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雖以再抗告之程序為之,但仍應視其為聲請再審,而依該程序調查裁判,合先說明。
二、次按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0條第1項、第2項之規定,應於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前項期間,自裁定確定時起算,裁定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本件原確定裁定係於民國113年4月25日寄存送達予聲請人,有送達證書足據,此寄存送達,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規定,經10日即同年5月5日發生效力。再審之不變期間自翌(6)日起,扣除在途期間3日,算至113年6月7日止,即告屆滿。乃聲請人遲至同年6月18日始對之聲請再審,顯已逾期,自非合法。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0月9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魏大喨
法官李瑜娟法官林玉珮法官周群翔法官胡宏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謝榕芝中華民國113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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