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3年台聲字第10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排除侵害等上訴而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台聲字第1018號聲請人 李尚衛 訴訟代理人 陳宗奇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劉玉鳳 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2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13年度上字第251號),提起上訴,而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下稱法扶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規定即明。本件聲請人對於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字第251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而聲請訴訟救助,並以其因無資力,向法扶會台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經該分會審查結果,認其符合受扶助標準,且非顯無理由,准予全部扶助,有該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及委任狀可稽。依上說明,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0月9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魏大喨
法官李瑜娟法官林玉珮法官胡宏文法官周群翔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謝榕芝中華民國113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