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3年交字第204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3年度交字第2049號原告 柯建桐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三百元。(如有不合法而不能補正之情形,例如未經開立裁決書而提起撤銷訴訟,縱使繳費仍將予駁回,請妥適考量。)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105條、第237之1第1項、第237條之3第1項規定,應以訴狀補正下列事項:
1、記載「原告」:柯建桐。
2、補正被告(即裁決機關):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代表人: 蘇福智 (所長)。
3、陳明訴訟種類、起訴之聲明(即請求法院為如何之判決)。
4、具體表明訴訟標的(即不服之「裁決書」日期字號),並附具裁決書影本。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1日
法官陳雪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3年10月11日
書記官陳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