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3年度交字第2466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3年交字第246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3年度交字第2466號原告 莊永全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不服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中華民國113年7月31日桃交裁罰字第58-CIME40191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核有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三百元。
二、起訴狀應依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57條規定,記載原因事實及法律上陳述,並附具證據。中華民國113年10月11日
法官陳雪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3年10月11日
書記官劉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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