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家親聲字第6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履行離婚協議(給付扶養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親聲字第687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離婚協議(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關於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丙○○(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自民國111年8月起至民國124年10月10日止之扶養費新臺幣叁佰壹拾陸萬伍仟肆佰貳拾伍元。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乙○○與相對人甲○○原係夫妻(下均逕稱姓名),育有未成年子女丙○○(下稱A,民國000年00月00日生,真實姓名及餘之年籍資料詳卷),嗣兩造於民國109年2月7日簽立離婚協議書(下稱系爭協議書),兩願離婚,並約定:甲○○應自109年2月起至A成年(民國124年10月10日)為止,按月給付關於A之扶養費新臺幣(下同)2萬元,如有一期未按時給付,視為全部到期。詎料,甲○○自111年8月起即未再給付扶養費,爰依系爭協議書之法律關係請求甲○○一次給付111年8月至124年10月,共171個月,合計342萬元(計算式:2萬元×171月=342萬元)扶養費等語。
二、甲○○經合法通知,未於本院審理時到庭陳述,亦未提出書狀表示意見。
三、按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民法第1084條第2項、第1116條之2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互相意思表示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民法第15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當事人間合法締結之契約,雙方均應受其拘束,不容一造任意反悔(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259號判決)。依私法自治與契約自由原則,扶養父母或子女等扶養權利人之費用與方法,自得由扶養義務人共同協議定之。而扶養義務人基於私法自治之原則,盱衡自身之履約意願、經濟能力等主客觀因素,就扶養費之分擔等所達成之協議,於協議成立後倘其內容並無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而當然無效,或依法律規定可以請求變更協議內容時,協議當事人自應受其拘束,此等依當事人意定之協議內容,當與前揭法定扶養義務並無衝突。又給付子女扶養費之約定並不以書面為必要,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即成立生效。
四、本院之判斷:
㈠、兩造原係夫妻,共同育有未成年子女A,嗣於109年2月7日簽立系爭協議書,兩願離婚,並約定A之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由兩造共同任之等情,有乙○○提出之戶籍謄本、系爭協議書影本可稽(見本院卷第19至21頁),堪予認定。
㈡、觀諸系爭協議書第1條第2項,兩造約定:「男方(即甲○○)願自民國109年2月起至A成年(民國124年10月10日)為止,按月於每月10日前,給付乙方(即乙○○)新台幣貳萬元,直接匯入A郵局帳戶,帳號:…,作為扶養費。如有一期未按時給付,視為全部到期」,復佐以系爭協議書第1條第1項約定:「A約定由甲、乙雙方共同監護扶養。甲方同意離婚後乙方續住甲方家中照顧長子A,若乙方未來攜子搬離甲方家需讓甲方得知住處以便探視」等內容,及上揭戶籍謄本顯示兩造於112年3月31日重新協議由乙○○行使負擔負擔A之權利義務等情,徵兩造就系爭協議書第1條第2項約定之真意,係由甲○○自兩造離婚起至124年10月10日止,按月給付未成年子女A之扶養費2萬元予A之主要照顧者乙○○至明,而系爭協議書既為兩造本於當事人意思自主合意訂立,並應允相當之子女扶養費,據上開規定及說明,渠等自應受系爭協議書所拘束。另乙○○主張甲○○自111年8月起迄今均未依約給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乙節,業據其提出未成年子女A郵局帳戶明細以為佐(見本院卷第145至153頁),且甲○○經本院合法通知,未到庭陳述意見,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答辯,堪信乙○○上揭主張為真實。
㈢、兩造業依係爭協議書約定甲○○自109年2月起至124年10月10日止於每月10日前給付乙○○2萬元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以及如有一期未按時給付,視為全部到期等內容,即應受系爭協議書約定之拘束,而甲○○既自111年8月起未曾給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已如前述,當依系爭協議書喪失逐期按月給付之期限利益,而應一次給付A之扶養費。從而,甲○○應一次給付乙○○關於A自111年8月起至124年10月10日止之扶養費共316萬5,425元【計算式:(2萬元×149月)+(2萬元×12月×282/365日)=316萬5,42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至乙○○逾此數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8月15日
家事第二庭法官吳孟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8月16日
書記官張雅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