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96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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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9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968號原告欣豊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光賢 被告宜佳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連嘉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14,82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9,01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整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8,518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6月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佳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3日
書記官李淑卿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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