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單聲沒字第35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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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單聲沒字第3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聲沒字第351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俊賢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9年度偵續字第34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9年度聲沒字第2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查獲仿冒「DoremiDollmachine及圖」、「DOREMI設計圖」等商標圖樣之選物販賣機壹台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署109年度偵續字第34號被告陳俊賢違反商標法案件,前經本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10款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查獲仿冒「DoremiDollmachine及圖」、「DOREMI設計圖」商標圖樣之選物販賣機1台(由告訴人 陳政鋒 購入保管),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爰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等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屬實,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3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彭全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宥伶中華民國109年6月3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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