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4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44號聲請人 黎靜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二、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328號公示催告。
二、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於民國110年12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月27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吳佳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1年1月27日
書記官黃湘茹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79NX00000000192002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80NX00000000146003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81NX00000000141004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82NX00000000144005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01324